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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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映清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映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邱映清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邱映清業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雲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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