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力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力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葉力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葉力瑋業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年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