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33號原告 林景煌 被告 陳昭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昭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不足新台幣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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