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劉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民事訴訟,除有專屬管轄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合意訂有管轄法院以後,即應受其拘束,原告須向該法院起訴,被告亦有受該法院審判之義務。
二、查本件兩造因清償欠款之法律關係涉訟,依其等簽訂之約定條款及約定書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司促字卷第4頁反面、第7頁),顯見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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