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6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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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6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後備軍人,於民國91年2月6日起即設籍在臺北縣蘆洲市○○街○○○號,其應於住居處所遷移時,隨時向戶政事務所申報更正,以免國軍相關召集勤務通知無從送達,竟意圖避免召集,於96年3月間起即因該址遭永豐商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而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查封在案,因而搬離上開戶籍地,遷至他處居住,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遷移地,致臺北縣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其應於97年4月6日,前往苗栗縣頭份鎮斗煥坪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於97年3月24、28日及同年4月2日均無法送達(後於97年4月14日方將戶籍地遷至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案經臺北縣後備指揮部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關於搬離原設籍地後未申報遷移居住地之情,被告均供認無誤,但其否認涉有何妨害兵役之犯行,並辯稱無避免召集之意圖,只是不知道要去申報遷移地云云;然查,被告係後備軍人,因其原設籍地為法院查封,被告搬離後,未申報遷移地,致上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之事實,有臺北縣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所附教育召集令、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召集令交付通知、交付情形紀錄表、現場照片、被告戶役政查詢資料、原戶籍地銀行抵押及遭查封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件在卷可稽;被告身為後備軍人,對於後備軍人所負居住處所遷移之申報義務,自不能推諉不知,且其之所以遷離原設籍地,並非單純短暫離開或仍有親友居住該處可代其收信,而係因房屋遭查封而搬離,被告身為房屋登記名義人,對此自然知之甚詳,卻仍在搬離後長達
1年以上之時間內未向任何有關單位申報住所遷移或另覓戶籍地,雖其供稱會回去問有無信件云云,但依卷存上開召集令交付紀錄,在10日內確有3次無人居住以致無法交付之情形存在,如被告所辯可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所欲達成「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之立法目的形同架空!被告所辯悖於常情事理之處甚為明確,其主觀上之責任要件亦無任何欠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7號解釋文參照),則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為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核其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之罪,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以意圖避免召集論,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爰審酌被告妨害教育召集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遷移居住地之事實,態度非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犯罪之時間(即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之97年4月上旬),已在96年4月24日以後,自無從依法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案簡列表各1件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其個人與家庭環境各情,認其所受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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