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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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44號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沛興 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施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4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㈠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㈡另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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