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被告 許景能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年12月1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李佳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