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施國欽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鍾滿珠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蕭鈺陵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黃玉芳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楊娟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17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6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惟因上訴人除就侵權行為之發生尚有爭執外,對於積欠被上訴人之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及其因清償而消滅之數額,於刑事案件審理中仍多有爭執,是本院因認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