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662號債權人汎亞地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春輝 債務人大樹大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李美玟 債務人 林添印
一、(一)債務人大樹大企業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伍
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添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三)如上列債務人中一人給付,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同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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