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9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9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9597號聲請人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裕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謝丁穎 、陳憲昭、 陳游美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一併陳報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含起息日、請求利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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