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258號債權人 張麗豔 債權人 鄧義琪 債權人 鄧義玠 債權人 鄧義珏 債權人 鄧義池 共同非訟代 周仕傑 律師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家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請提出債權人已向被繼承人鄧義燦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之法院備查文件。
二、債權人鄧義琪、鄧義玠、鄧義珏、鄧義池之委任狀及經海基會認證之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