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80號聲請人 黃陳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李紐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相對人所有高雄市○○區○○段551、554、555、
568、571、573、000-0000、581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三、聲請拍賣不動產之附表。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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