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800號聲請人 汪麗中
李郁婷 李宜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李重銘 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死亡,聲請人汪麗中、李郁婷、李宜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重銘於104年10月13日死亡,聲請人汪麗中、李郁婷、李宜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然查,被繼承人子女即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中 李淑暖李培煌 雖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已於本件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681號事件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尚有親等較近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子輩 李培榮李培楨李清容李文卿李培瑛李家偉李佩芬 於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此有繼承系統表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子輩李培榮、李培楨、李清容、李文卿、李培瑛、李家偉、李佩芬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李郁婷、李宜樺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據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所載,聲請人汪麗中係被繼承人之子李培煌之配偶,即係被繼承人之媳婦,依法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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