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3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5號原告 莊榮兆
李義雄 許榮棋 張俊宏 陳明石 鄭民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上列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365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4年10月2日送達原告莊榮兆、李義雄、許榮棋及陳明石;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鄭民崇及張俊宏,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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