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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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思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3,892元,及其中本金39,257元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思融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10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3,892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