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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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無權占有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44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間確認無權占有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本院98年度補字第381號裁定聲明不服,請求廢棄上開裁定,核屬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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