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9,736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