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黃玉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婉廷 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