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定國
朱瑛 朱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珮間 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4,73
1元【計算式:(附表所示土地:3463.5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0分之1290×103年公告土地現值3萬6,500元=163萬83
1元)+(附表所示建物:104年課稅現值65萬3,9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06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附表:
┌──────────────┬─┬──────┬──────────┐│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目│(平方公尺)││├──────────────┼─┼──────┼──────────┤│桃園市○○區○○段○○○○○號│建│3,463.59│公同共有100000分之│││││1290│└──────────────┴─┴──────┴──────────┘┌──┬─────────────┬────────┬────────┐│建號│基地坐落│樓層面積│權利範圍││├─────────────┤││││建物門牌│(平方公尺)││├──┼─────────────┼────────┼────────┤│333│桃園市○○區○○段○○○○○號│層次面積:114.77│公同共有1分之1││├─────────────┤陽台:9.59││││桃園市○○區○○○街○○巷│││││00弄0號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