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208號抗告人 鄒玉芳 上列抗告人因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廖婉廷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第11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法院審理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通知抗告人於民國106年7月10日下午3時50分到場作證,該通知於同年6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62頁),抗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原法院乃以裁定處抗告人罰鍰2萬元,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雖稱:伊於該日有其他要事,又不諳請假程序,致未能如期到庭等語,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認其未遵期到場有正當理由。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蕭錫証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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