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202號聲請人 賴鴻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境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聲請狀請補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㈣補正提示日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