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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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素鶯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許嘉容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