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09號聲請人 王國全 上列聲請人與 陳秋蘭 間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家護字第421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所提抗告,依上開規定,既免徵裁判費,則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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