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51號聲請人 王楷媗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34×10=4,0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土地、房屋之登記謄本及其所有房屋、土地之鑑價證明(請提出具有公信力之鑑定單位)。
三、聲請人配偶 吳祐諒 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月金額為何?
四、說明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還款方案為何?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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