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6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62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6
年11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消費明細月結單、約
定條款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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