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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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田秀青 原告 田玉華 原告 田玉蓉 被告 范嘉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吳芙蓉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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