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0號上訴人 杜進順
杜進成 杜俊傑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杜甘阿美 被上訴人 浦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被上訴人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里○鄉○○○段○○○○○○號土地,依系爭土地之土地面積1061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元、被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5分之2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9,664元(10618×120×2/5=509,66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