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以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以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