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24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被告 陳同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應更正為陳据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錯誤,爰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