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68號原告陳金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仁智營造有限公司、 羅沛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6年度司促字第6592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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