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10號抗告人即被告官延翰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裁定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法院就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前向本院聲請撤銷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1號違反森林法案件,受命法官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羈押處分,經本院於同年6月13日以106年度聲字第610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既係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命法官所為羈押處分,依上開規定,屬不得抗告之案件,是本件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且無從補正,其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本院106年6月13日裁定所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等語,乃屬誤載,不影響該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