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607號抗告人即原告陳 昱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政源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年5月10日106年度審訴字第607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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