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張可佳 原告 張仁權 原告 張仁墩 原告 張可享 原告 張綉汶 原告 張婉絹 原告 張婉姿 原告 張吟綾 原告 張澄璿 原告 張子騫 被告 張紘瑞 被告 劉張霞 被告 張武森 被告 張椿烈 被告 張椿煒 被告王 張素華 被告 張容甄 被告 張素珍 被告 伊藤芳華 被告 張志豪 被告 張志綱 被告 郭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告 張樁煒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椿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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