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萱穎賴由青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賴萱穎即賴由青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通知於103年12月10日訊問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此有送達證書、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揆諸首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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