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639號聲明人 王明福
王錦英 陳 王秀香 林 王鳳碧 王鳳凰 王鳳娥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被繼承人 王明財 之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繼承人,不論存歿)及其上所列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王明財之父母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