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098號債權人展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斐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請求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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