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再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 蔡侑錡 兼受判決人7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被告 黃棟 即受判決人
蔡正茂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81年度自訴字第238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因本院民國104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玆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另增補「附件」部分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文字若有前揭情形,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亦應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部分關於聲請再審意旨,業已載明引用刑事再審狀所載,惟漏未檢附刑事再審狀,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而有補充之必要,依前述說明,自應增補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件」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王宗羿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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