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珮宜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979號、97年度執他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鑑定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珮宜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5年度偵字第24811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758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非制式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鑑定編號:0000000000號),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確定,且上開扣案物係違禁物,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下空白)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