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21號上訴人 劉春吉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金幸
吳 劉金枝 劉三川 劉秀珠 劉金成 (原名 劉全成 ) 李劉仙忍 劉岩祥 被上訴人 劉南中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管安露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