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7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源得選任辯護人林宗儀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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