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俞紀賢 被告 劉雲祺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易字第6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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