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健保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俞淑貞 被告 萊爾富 便利商店民權二店( 卉偉 商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健保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勞健保費用,而被告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萊爾富店面查詢、518人力銀行網頁在卷可按,非本院轄區;復觀諸原告所提資料,尚難認兩造曾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存在,是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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