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債權人生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肇銘 上列債權人生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玉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生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張玉里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及彰化市○○段○○○○號土地謄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