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07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代理人 魏志斌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號上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各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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