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四一八號被
告乙○○侵占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乙○○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經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四一八號偵查中,該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