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2227號
原   告 淡水大學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未闡明原告提出自民國85年6月間起,該社區已成立管理
組織,及當時住戶大會已決議管理費收費標準之相關舉證,認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3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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