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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