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中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中宏於民國107年12月6日上午,駕駛牌照號碼NX-8327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道由中美街往中興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8時1分許,行經臺灣大道與美村路交岔路口,欲右轉進入美村路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右轉,適告訴人 張晴 騎乘牌照號碼JY9-276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在被告邱中宏右後方,直行經過該路口時,見狀閃避不及,致2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張晴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軀幹之表淺損傷及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邱中宏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邱中宏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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