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 蕭素美 被告 郭芳 和
郭芳章 郭翠絹 郭翠蓮 郭麗華 被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郭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五年度家上字第七號家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為:請求將兩造共有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路○○○○○○○○○○○○號等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原物分割。然系爭建物均為兩造共同繼承之遺產,前經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經本院於105年7月29日以102年度家訴字第13號分割遺產事件於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5年度家上字第7號審理中(見本院卷第10至18頁)。因原告就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為何及是否取得所有權均等情,尚待上開分割遺產事件予以確認,爰在上開分割遺產事件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鍾晴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