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60號原告旭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全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防波堤工程、土木建築及結構工程」及「整地排水道路工程、景觀及綠化工程」工程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有前開工程契約書第15條第3項規定可稽,而甲方即原告營業所在地係在臺中縣○○鄉○○路○巷○弄○○號,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1件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原毋庸附具理由,其異議應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亦非以言詞為辯論,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迥不相侔,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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